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人:计算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9-01   浏览次数:43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鄂二师院行[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程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按事故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

第四条 课程教学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在课堂教学中有有损教书育人的言行。

2)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

3)未经各院(系)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人代课。

4)上课时间打电话谈非课程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导致响铃干扰上课秩序。

5)阻挠教学督导员,或阻挠由学校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员听课。

6)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7)上课没有教案或教学讲义。

8)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

9)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10)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23以上。

11)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3,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12)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教学档案材料。

13)程度相当的其它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发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2)课前未认真备课,没有教案或教学讲义,上课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80%以上的学生持否定意见。

3)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4)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5)无特殊原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以上。

6)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l2,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

7)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8)程度相当的其它情形。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等言论。

2)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工作任务,严重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4)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第五条 课程考核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内;或监考人员未按要求执行监考守则,比如监考时擅离考场、看书报、批阅试卷、闲谈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考老师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3)教师命题时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试卷内容有较多差错。

4)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等工作中,批改试卷或总分不认真,出现较多差错。

5)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考试试卷、报送成绩。

6)程度相当的其它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没有及时命题而影响正常考试;或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2)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3)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4)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集体舞弊、考试资料损毁的。

5)未经考核而给定学生成绩、出具虚假成绩及其它证明材料;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定成绩;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毫无根据地随意更改成绩,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原始资料。

6)程度相当的其它情形。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1)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

2)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3)程度相当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各种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而造成不良后果。

2)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且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4)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资料。

5)学院、系(教研室)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因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两周后学生未拿到教材。

6)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不良后果。

7)因工作不负责任,未保证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供应,造成了不良后果。

8)程度相当的其它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事故的检举过程中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打击报复;或者在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对事故故意包庇,不及时核实、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2)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3)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等重要管理档案。

4)未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在正常上课期间擅自抽调学生从事其它活动。

5)在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制作过程中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6)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有意泄露考题或擅自改写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7)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8)程度相当的其它情形。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1)不接受教学管理工作任务或旷工,严重影响了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2)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造成恶劣影响。

3)程度相当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1.事故被发现、检举后,由发现者或受理者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记载表》。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说明表》,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将证明材料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说明表》报教务处。

2.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的,学校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调查,并根据掌握的材料做出事故认定和处理。

3.教务处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定,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务处将最终处理决定反馈给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并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4.人事处根据事故级别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当事人,并进行教育。

5.事故当事人对认定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扣罚当事人业绩津贴200-800元,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2.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罚当事人业绩津贴800-1500元,取消事故当事人当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年度考核不得高于合格。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扣罚当事人业绩津贴1500-3000元,取消事故当事人两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则第二次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5.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则第二次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6.对于一个学期内发生多起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处理权限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扣罚当事人业绩津贴,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实施,报人事处备案。

2)给予公开批评处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实施。

2.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扣罚当事人业绩津贴,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实施,报人事处备案。

2)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由教务处实施;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由人事处实施。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扣发当事人业绩津贴,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实施,报人事处备案。

2)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行政纪律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由人事处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1.本办法适用各层次教学与管理活动。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教[2012]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记载表

附件2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说明表

附件3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


二○一八年八月





附件1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记载表


当事人


所在

单位


发生

时间


发生

地点


事由

详情


记录人

(签名)


附件2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说明表


当事人


所在

单位


发生

时间


发生

地点


事件

情况

说明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事由

性质

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初审认为可能(不)构成教学事故。

所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分别存档。

附件3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



(单位)(姓名),

(事由)。

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条的有关规定,认定该行为或事件构成教学事故,决定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条给予处理。

事故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务处(公章)

年    月    日